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公告,自2025年8月8日起,对在该日历之后(含当日)新刊行的国债、场地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,收复征收升值税。对在该日历之前已刊行的国债、场地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(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刊行的部分)的利息收入,连续免征升值税直至债券到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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